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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者亲属可享器官移植优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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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柔

 为规范和促进云南省遗体捐献管理工作,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了捐献登记

 激励、管理等措施

 《管理办法》分别从捐献登记、遗体捐献及激励措施、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为云南省遗体捐受双方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管理办法》指出,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除自然人本人明确表达捐献意愿外,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其死亡后以书面形式共同表达捐献意愿,办理相关手续。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扩大捐献来源,提高捐献率。

 《管理办法》明确,遗体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收等环节,捐献的遗体将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发展。捐献完成后,各级红十字会将向遗体捐献者家属颁发荣誉证书,组织悼念活动,提供缅怀场所,实施人道关怀。

 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在同等条件下,为捐献者已满60周岁的父母、配偶优先办理入住;教育部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捐献者共同生活的子女给予适当减免学杂费用等,对捐献者子女参加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选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各级文明办将遗体、人体器官(组织)自愿捐献者以及做出捐献决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纳入全省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辖区内医疗机构,对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给予优先排序;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活动时,应当将捐献者家庭纳入走访慰问范围。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遗体接受单位有对遗体使用完毕处理不当、侮辱遗体行为、未建立遗体使用档案并备案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近5年来

 年均遗体捐献不足40例

 遗体捐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对促进医学教育、临床医学和科学研究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培养合格医务工作者的重要基础保障,也是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科研创新的重要基石。据云南省红十字会介绍,通过调研,目前全省每年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需遗体标本400具左右,而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省实现遗体捐献仅54例,2018年至2022年5年间,共实现遗体捐献187例,平均每年不足40例,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出台《管理办法》,不仅有助于云南省规范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也有助于促进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由授权管理机构对相关医学教育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对遗体捐献、接收、合理使用和处置等进行全流程监管,可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遏制和打击遗体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动云南省遗体捐献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